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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捕!十年!
一、禁渔期:自2020年5月1日0时起,暂定10年(解禁时间另行通知)。
二、禁渔区:长江秭归段水域(含长江干流和长江支流兰陵溪、九畹溪、香溪河、童庄河、吒溪河、青干河、泄滩河等通江水域)。
三、禁止行为: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,禁止一切捕捞行为;禁止收购、销售、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;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禁用的渔具。因养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,可向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。
四、法律责任: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,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;对违反规定、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处理或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五、社会监督: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或举报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、枉私枉法的行为,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监督和举报。接到举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,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。
举报电话:秭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17-2990138,长航公安秭归派出所0717-2869556,秭归县公安局0717-2882110,秭归县纪委监委0717-2882870。
六、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
秭归县人民政府2020年4月17日
监制:郑家裕
编审:张新玲
责任编辑:丁淑君
值班编辑:吕梦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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